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利、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卫生、国土等部门,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