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盗水或者违法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

(二)采取私装、改装、倒装、损毁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手段取水;

(三)采取伪造、拆除、开启结算水表上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等手段取水;

(四)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五)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取水供水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