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盗水或者违法供水的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二)采取私装、改装、倒装、损毁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手段取水;(三)采取伪造、拆除、开启结算水表上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等手段取水;(四)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五)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取水供水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