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供水企业应当对其安装的结算水表进行管理维护和不定期检查,并按照规定的更换周期进行更换。结算水表在更换周期内发生计量失准或者停止运行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更换,并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实际用水量:(一)结算水表失准的,按照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定的误差幅度计算;(二)结算水表停止运行的,按照上一次抄表计费日起至水表更换日止的用水天数乘以该用户前六个月的日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