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六条有效新建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依法交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原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非居民住宅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