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民族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族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