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民族教育机构和开设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班的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开展民族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是指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要教育对象的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学校。

民族教育机构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等机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