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实施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为重点,以科学文化知识传授和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为基本内容的各级各类教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