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民族教育应当结合民族特点和地区实际,完善办学形式和发展体系。民族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实行自治区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