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