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至50元罚款。第五十七 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一)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二)在车况良好、道路畅通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慢行、停驶,阻碍后车通行的;(三)在机动车上粘贴、喷涂文字、图案,影响机动车特征及号牌识别的;(四)婴幼儿乘坐家庭乘用车时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