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