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广节约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加快分质供水建设。

在城市建设中,建设单位对需硬化的地面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洪渗入地下的措施;对因施工需大量疏干排水的,应当采取减少疏干排水的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中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