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合理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时,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改变使用权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