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内外团体、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修缮或者利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变该文物的所有权。利用过程中,应当接受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