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更名、合并的,应当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