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