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经营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制公章的,查验送制人的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予以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范;(二)不得承接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印刷业务;(三)建立并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查验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准印证明。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