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会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二)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

(三)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