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保护标志;

(二)盗伐树木,挖取树根,剔剥树皮,刻画树干,攀折树枝;

(三)种植未经批准的植物;

(四)对古茶树使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

(五)超标排放废气、污水、粉尘;

(六)倾倒或者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七)探(采)矿、采石、取土;

(八)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周边1000米内建设对大气、水流、土壤造成污染的工厂。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