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