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以下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续建项目;

(二)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要求市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已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或者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新开工项目。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