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