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