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