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一)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销售的;(二)组织推广专利技术的;(三)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办理专利权质押的;(四)在海关申请专利保护备案的;(五)其他需要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