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相关人员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信息泄露或出卖给其他单位、个人。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单位的人员,应当事先将已经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交还原单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