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