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和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支持拥有专利权的项目。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将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列入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