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责范围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