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对涂改、伪造、变造、非法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