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七十四条有效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在办理相应房屋登记时,应一并申请注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