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七条有效以国有土地上未销售的在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主债权合同;(四)抵押合同;(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