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二)依法没收归国家所有的;(三)人民法院裁判归国家所有的;(四)房屋权利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没收决定或者裁判的机关应当通知房屋登记机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