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撤销房屋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获取房屋登记的;(二)取得房屋权利的来源依据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