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行为。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