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登记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