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房屋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地查看:(一)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房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