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命名机关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