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哈尼族、彝族等世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曲艺、美术、口传文化及雕刻等;
(三)具有民族特色的礼仪、节庆、体育、游艺等活动,以及橄榄迎亲、莫搓搓、抹黑脸等传统习俗;
(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谱牒、碑碣、楹联等;
(五)具有民族特色的织、染、刺绣等工艺,茶叶制作技艺、竹藤编织工艺、工艺美术等;
(六)具有哈尼文化、北回归线文化和双胞文化的村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标识及场所;
(七)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
(八)集中反映生产生活的哈尼梯田、民居建筑、饮食、服饰、器皿、用具等;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