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民居、古建筑物、特定活动场所的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自治县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民族传统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除经依法批准外,不得流出自治县外。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