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