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保护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