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