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四)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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