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水利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中型以上水库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确定;
(二)小(一)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三)小(二)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10—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30—8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四)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水库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
(五)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六)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渠道渠顶向外1—8米,管理范围以外5—10米为保护范围;
(七)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15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50米为保护范围;
(八)拦河闸的管理范围为拦河闸上下游50米内,左右岸20米。拦河闸上下游管理范围外100米内,左右岸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九)节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产权单位根据工程规模等划分;
(十)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管理范围,按建(构)筑物外边缘5—10米划定;
(十一)小塘坝、小水窖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十二)其他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管理范围或者保护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划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