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