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