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