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