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作说明。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