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工会对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