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